一、基本案情:产权明晰下的长期权益侵害与维权启动

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内部物权保护纠纷。当事人王某某(化名)作为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,其权益却长期遭受侵害。早年,王某某的父母离婚时,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王某某的母亲所有。随后,母亲将房屋过户至王某某名下,2012 年,王某某顺利取得房产证,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。

在此之前,王某某的姑姑、姑父因家庭关系,长期暂住该房屋。姑姑去世后,姑父赵某某(化名)依然持续占有房屋,时间长达 30 余年。王某某长期旅居美国,当他计划拍卖房屋时,却因赵某某拒不搬离,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。王某某多次与赵某某协商,希望其搬离,但均未取得成效。此外,王某某的母亲在北京没有自有住房,一直靠租房生活。在种种情况之下,王某某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,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

在诉讼中,我们提出三项明确的诉讼请求:一是要求判令被告赵某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;二是请求被告支付其实际居住期间拖欠的物业费、取暖费;三是申请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我们主张,王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,依据法律规定,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权。然而,赵某某长期非法占用房屋,还拖欠物业费用,即便物业公司多次向王某某催缴,赵某某依旧拒绝履行缴费义务,其行为已严重侵害王某某的合法权益。

二、争议焦点:权利与现实的多重博弈

(一)房屋占有权的归属之争

被告赵某某以自己 90 多岁高龄、名下无房,以及基于家庭历史居住情况为由,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;而我们凭借王某某的房产证以及合法的过户手续,明确强调王某某作为所有权人,对房屋拥有排他性权利,赵某某无权继续占有房屋。

(二)诉求合法性的辩论焦点

一方面,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、物业费及取暖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;另一方面,被告试图以自己长期居住形成的 “事实居住权”,对抗原告基于物权提出的各项请求权,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议。

(三)司法执行的现实困境考量

即便从法律层面来看,原告要求腾退房屋的诉求合理合法,但被告提出,法院应当考虑其高龄、无其他住所等现实因素,否则可能出现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,这也成为本案争议的重要方面。

三、法院判决:法理与情理的综合考量

经过审理,法院作出判决: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、拖欠物业费及供暖费的诉讼请求,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诉求。法院认定,王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,有权就赵某某占用房屋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提出主张;赵某某长期占用房屋且未履行缴费义务,理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不过,考虑到赵某某年事已高,且没有其他住房,如果强制腾退,可能会引发人道主义危机,也会面临执行困难。因此,法院从社会效果与司法可行性的角度综合考量,未支持原告的腾退请求。

四、律师分析:法律实践中的专业策略与价值体现

(一)物权保护与特殊情形的司法平衡

本案深刻展现了法律原则与现实执行之间的矛盾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拥有排他性权利,但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 “法理” 与 “情理” 的平衡。这表明,在保障物权的同时,司法机关也会兼顾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以及判决执行的可行性。

(二)证据构建对诉求的关键支撑

在案件处理过程中,我通过整理王某某的房产证、其父母的离婚协议、物业催缴记录等一系列证据,清晰且有效地证明了王某某的所有权以及赵某某的侵权事实,为法院支持王某某关于费用主张的诉求奠定了坚实基础。这也提醒当事人,在维权过程中,一定要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关联性。

(三)诉讼策略制定的务实导向

本案中腾退请求未被支持,这让我深刻认识到,在制定诉讼策略时,必须充分预判执行难度。尤其是对于涉及高龄、无住所等特殊主体的案件,可以优先考虑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弥补当事人损失,避免因执行僵局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实现。

(四)家庭纠纷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

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物权法定原则,保障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,又通过不支持腾退请求,体现了司法的温度。这一判决结果为类似的家庭内部物权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,说明法律在保护产权的同时,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裁量,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